-本會章程關於會員之說明-
第七條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-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從事生命教育相關工作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-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- 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- 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卓越貢獻,經會員大會通過者。
第八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一條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