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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的判斷是基於「當事人主觀感受不舒服」

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定義:「一切不受歡迎的、與性或性別有關,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、覺得被冒犯、被侮辱的言行舉止。在嚴重的情況下,甚至會影響到被害人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,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,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」而且性騷擾是一種對人身安全的傷害,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性騷擾,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演變成性侵害或強制猥褻。

由此可知,性騷擾的認定是從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去判斷。自以為幽默的玩笑話、對性別的評論、傳遞不恰當圖片、帶有不當挑逗或是開啟性關係的行為,更甚者涉及性的威脅、利誘、勒索,都有可能造成對方的主觀感受不佳,而構成性騷擾!

特別留意:臺灣性騷擾相關法規立法之初,即發現在父權結構下,容易以性別歧視來展現個人優越的權力關係。不當的性評論,包含對生理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等之性別歧視,也是會造成被評論者或是聆聽者、接收者主觀感受不舒服的一種性騷擾。

性騷擾的本質是「權力的不對等與濫用」

又依據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條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,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一、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二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、工作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可見性騷擾其實來自權力的不對等,包含了「敵意情境」和「交換利益」兩種情形。其中,敵意情境是指敵意的學習環境和工作環境性騷擾,即法條所稱的第一種情形,而交換利益是指以性利益交換工作或學習利益,即法條所稱的第二種情形。法規所載的情形,明顯可以看見權力濫用下形成的敵意情境,和用於利益交換的權力展現,這樣的權力濫用者不限性別,而受害者也無關乎性別。

性騷擾客觀證據之考量與證據保留

除了主觀感受外,性騷擾的調查,往往因當事人雙方說法係源自自己的主觀認定和感受描述,而不易有實質的認定判斷,故仍需要有客觀證據以認定事實。客觀證據可能包含當下的錄音、錄影,甚至事件前後的對話紀錄、簡訊、電子郵件或書寫的信件,以及證人之證詞、發生後當事人是否曾和他人描述這樣的感受和經驗的紀錄。書寫傷痛的過程或許容易勾起傷害經驗,但如能寫下事情發生的過程,包括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,還有當時的感受,這些細節可以幫助調查人員瞭解情況。

並不是一定要收集上述資訊才能提出申訴等程序,而是透過這樣的客觀證據,有助於各項調查的判斷與認定。如果當事人和行為人雙方對於事實認定沒有太大出入,仍要回到當事人主觀感受上,而非又透過各種推論、假設去維護或解釋行為人的無心。再次強調,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判斷是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感受,亦即我們平日在學校、職場、生活之中,都應該展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與尊重素養的言行舉止。

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

112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全文修正,在制度層面排除不對等的權力結構,包含師生戀的議題,明訂了校長、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;若為成年學生,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,兩情相悅不在此限。

學校是職場,更是因著教與學的權力關係下的不對等權力結構,請讓教學和學習就是教學和學習。

 

※參考資料:《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》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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