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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是一種什麼樣的騷擾?

其實「性騷擾」(sexual harassment)這個詞,是美國在1970年代後才出現的概念。

在過去,這種對女性不適當、不受歡迎的肢體碰觸或語言騷擾常被當成是一種調情,直到70年代後,美國女權運動啟發女性對身體自主權的覺醒,以前那些未經同意的性意涵舉動,讓女性覺得愈來愈不舒服。這種不舒服的感受,在當時甚至找不到適當的詞彙來表達,一度還使用「微性侵」(little rape)來類比這種身體被侵犯的羞辱感和不愉快經驗。

1970年代「性騷擾」被「正名」後,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意義:一是可以幫助受害者說出是什麼樣的騷擾樣態讓他們感到不舒服;第二個意義是,它可以增進這類生活經驗的討論,讓一向被壓抑、不知如何說起的女性經驗受到正視,進而得以從制度、立法著手,改善性別不友善、具敵意的環境。這種討論的重要性還包括:可以加強我們對身體感受的自覺和意識,並學習尊重不一樣性別的人的身體感受。

由此可見,#MeToo運動可說是1970年代性騷擾正名的強化和延續:把別人強加在自己身體的不愉快經驗揭露出來,並試圖透過某種共鳴的力量,改變性別敵意的環境。

在性騷擾的情境中,或許最讓一般大眾感到困惑的是:為什麼受害者遭到性騷擾時,不趕快大喊、逃走或馬上講出來讓其他人知道?

這是因為性騷擾不單單僅是「性」的騷擾,更多時候是具有較高權力者對較沒有權力的一方的權力施展,例如:醫師對病患、老師對學生、老闆對下屬等等。因此,讓人講不出口的地方,與其說是性或是身體,還不如說是難以對抗的權力:病人擔心醫生握有醫療資源、學生畏懼成績在老師手上、下屬怕被老闆解僱。

還有一個讓受害者一時之間講不出口的原因是,通常這些具有較高社會地位和權力的人(例如大學教授),往往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專業能力,甚至可能是被崇拜或尊敬的對象。當這樣良好形象的人對自己做出異於常理的身體碰觸或言語時,受害者第一時間無法反擊,通常更多是因為形象反差所帶來的驚嚇和困惑,腦筋一片空白,無法思考。受害者離開現場,回到自己的獨處空間後,會有更多驚恐,甚至是自責:自責自己是否言行舉止不當才讓加害人誤會,或是自責自己為什麼沒有馬上離開或求救。

這些反應,如果我們也能以同理心帶入受害者的立場和角度,很容易發現那種受困和驚嚇的心理,如果是自己也不見得可以處理得更好。因此,我們盡量不要從旁觀者的直覺,去譴責受害人為什麼當時不這樣做、那樣做,因為更該要譴責的是加害者。

接著,另一個大家也常困惑的問題是:有些受害者被性騷擾之後,為什麼還會繼續與加害人接觸?

每個案例的情境各有不同,有些是礙於加害者的權力位置,怕拒絕會遭到報復,進而失去成績或工作;有些受害者則是陷入更複雜的權勢騷擾:以師生關係為例,有些加害者會以愛護提拔之名,藉此親近學生占便宜;這種情況,會讓學生以為自己是最特別的,甚至以為和老師在談戀愛,直到受害學生遇到另一個類似的受害者,才會赫然發現自己深陷在這個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境中,痛苦不堪。

臺灣和其他亞洲國家相比,雖然是性別平權較為進步的國家,但這也容易造成假象,忽視權力不對等的性騷擾甚至性侵的敵意環境。此外,這波臺灣#MeToo 運動,我們也發現受害者不限於生理女性,也包括生理男性;而且不論長相如何,都可能是性騷擾的加害者,進而打破「人帥真好,人醜性騷擾」的迷思。

#MeToo是一場全民運動,需要大家共同努力,共同營造一個真正性別友善的社會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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